原告宿州市高*************(以下简称高新管委会)诉被告宿州市惠*******(以下简称宿州惠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新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宿州惠电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新管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266526.5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3992000元用于支付进口设备增值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56526.5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2017年9月8日,原告代被告支付装修款51万元。2018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2018年9月14...(本文书还有1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