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移动体通信系统,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针对csg的emm拒绝原因以及允许csg列表更新过程。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认定,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实质上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从移动终端发出的跟踪区域的更新请求是经由利用移动终端手动选择的基站发送的,且与之对应的跟踪区域的更新允许也是经由所述基站发送至移动终端的,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可以在任何时候手动地触发ue搜索***小区,以及经由家庭enodeb发送tau请求以及tau接受信息是经由利用移动终端手动选择的基站发送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体使用哪个基站向基站控制装置发送tau请求以及接受基站控制装置反馈的tau接受消息。
三某电机****上诉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在“访问被许可”的条件下“允许跟踪区域的更新”,使跟踪区域的管理与移动终端向特定加***小区的访问的管理相互协作;对比...(本文书还有2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