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江苏分公司)与被告扬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江苏分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江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44170元及利息(以1441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因履行原、被告签订的电梯合同所需,被告于2020年10月13日作为出票人,向原告开具了一张尾号为3465x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出票日为2020年10月13日,到期日为2021年10月13日,汇票可以转让,被告...(本文书还有2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