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天韵机电公司辩称,陕西中业建筑公司主张本案合同金额约定的是一个区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区间是有最低和最高的点,本案中合同第三条第1项是基本约定,不是特别约定。在括号里面做了但不低于6,500,000元价款的约定,是特别约定,是最低价款,也就是说本案是否结算,价款都不得低于6,500,000元。陕西中业建筑公司是否与业主方进行结算与内江天韵机电公司无关。陕西中业建筑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承揽合同,内江天韵机电公司是按照与陕西中业建筑公司的约定进行安装,并由陕西中业建筑公司支付相应价款,陕西中业建筑公司的上诉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内江天韵机电公司是按照最低6,500,000元来主张权利,如果超过了6,500,000元也是内江天韵机电公司对合同价款的处分,所以本案一审认定的金额是正确的,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工程是否验收的问题,工程其实在安装时已经出了问题,陕西中业建筑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安装工程款,导...(本文书还有3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