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蔡*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某有***(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原审被告绍兴某有***(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4)浙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及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中关于蔡*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部分,改判蔡*无需对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蔡*自2023年4月1日起已经不在某乙公司担任业务员,因此对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的交易往来以及欠款金额并不知晓,与涉案买卖合同也没有利益关系。在此情形下,某甲公司以买卖合同主张权利,需严格履行买卖合同的相应条款,确保蔡*所担保的债权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但某甲公司并未对债务形...(本文书还有3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