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邢*、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李*的一审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要求按照发票赔偿实际产生的医药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111.43元。李*已提供工资证明、工资单、社保单、请假证明等证明护理费应支持3,000元。要求赔偿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699元,损坏衣物1,500元,鉴定费900元。
邢*辩称,不同意上诉请求,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各项费用,同意某某公司1答辩意见。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某公司1辩称,一审判决已就医疗费作出判决,包括李*主张的1,111.43元,还包括邢*已垫付的1,980.56元,均已处理。护理费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较...(本文书还有2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