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青海德翔********(以下简称德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德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位长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与原告在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7月17日期间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6月9日至2021年7月17日期间的工资16900元;用工期满1月未签合同八天的双倍工资8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15000元;25%的工资经济补偿金4225元。以上合计4412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9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该公司总工及兼任久治项目负责人工作,双方约定,...(本文书还有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