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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佛山市南***********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1)粤06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1-08
  •  
  • 【案例概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该诉讼的被告应当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这一特定民事主体,而本案两被告均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并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任**的主张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及第三十二条“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本案中,任**被任命为南桂经济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是任**当时是南桂经济总公司的主管部门南桂海外集团的员工,现任**已离职多年,南桂海外集团仍未处理相关事宜,属于南桂海...(本文书还有80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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