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与被上诉人湛**、原审被告谭*、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24)渝023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谭**及其诉讼代理人石**,被上诉人湛**的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谭**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谭**对湛**的损失仅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案外人石**无证驾驶机动车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产生均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对事故承担30%的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证据之一,法院应综合考虑全案认定的责任承担,仅凭前后矛盾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承担全部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湛**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支付湛**医疗费4...(本文书还有3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