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诉被告漯河市自*******(以下简称市自然局)、第三人漯河市郾**********(以下简称郾城联社)、马**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委托诉讼代理人芮**、胡**,被告市自然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柏**,第三人郾城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张*、第三人马**到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诉称:2018年6月安**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出售给了马**。2018年12月10日被告为马**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后,马**又在2019年1月24日将该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且被告为第三人颁发了20190003076号他项权证书。原告将马**...(本文书还有12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