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诉被上诉人某市人民**(以下简称某市政府)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96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被上诉人某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田**、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原审诉讼请求:1.撤销某市政府于2024年7月9日作出的《某市人民**关于对王**履职申请书的答复》;2.判令某市政府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其位于某市某镇某村某庄的土地履行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作出书面征地补偿安置决定;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某市政府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2020年8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s230济沁界至九里沟段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0〕594号),同意某市征收思某镇等3个镇大社村等3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土地,作为s230济沁界至九里沟段改建工程建设用地。2021年8月20日某市政府发布《某市人民**征收土地公告》(济征收...(本文书还有4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