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以下称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与被告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谭**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000元以及利息9631.43元,合计209,631.43元(该利息计算至2022年1月25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及诉讼执行代理费用2000元。
被告谭**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原告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贷款人)与被告谭**(借款人)于2018年9月29日签...(本文书还有1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