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辛**、吴**、德州某某******、故城县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23)冀06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某****************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3)冀06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改判减少上诉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辛**损失数额13755元,即不予赔偿停运损失10755元及评估费3000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约定,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人的赔偿项目。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德州某某******投保时,就商业险免责条款,已对其尽到明确说明和提示义务,德州某某******在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一栏上已盖章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文书还有3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