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农**与被告百色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判决被告返还购买商铺款182046元及支付利息39252元(以182046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1%,从2019年1月17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共计1826天,计算公式:182046×4.31%÷365×1469=39252元,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3、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52809元(352046×15%=52809);4、判决返还权籍测绘费550元、转移登记费300元及专项维修资金1180元;5、判决被告支付抽奖奔驰汽车使用权的补偿款50000元;6、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百色市右江区中山**路**号**广场**座**层**号商铺,总价款为35204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182046元以及权籍测绘费550元、转移登记费300元和专项维修资金1180元,时至今日被告却仍未向原告交付商...(本文书还有55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