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临湘*********(以下简称“临湘工业园管委会”)与被告岳阳沃客********(以下简称“沃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2021年7月27日,原告申请追加杨**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湘工业园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杨**、被告沃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临湘工业园管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3月20日签订的《岳阳沃客********投资临湘工业园医疗美容仪器和智能终端产品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产业扶持资金400万元,并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4月21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日止;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岳阳沃客********投资临湘工业园医疗美容仪器和智能终端产品协议》,约定:乙方项目投资一亿元,自装修半年起计算税收缴纳任务;甲方根据乙方开工投产进度分批支付扶持金。20...(本文书还有3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