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诉被告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吴*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52516.39元、利息17512.2元,罚息31.81元,复利63.51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4年7月8日,从2024年7月9日起分别以所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期间如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从次年5月30日调整。);2、判令被告吴**原告支付律师费22804.96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吴*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xxx号】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文书还有37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