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诉被告尹*、欧*、佛山市南*******(以下简称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尹*、欧*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306000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二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中的约定计算,借款利*为浮动利*,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lpr基础上加0.65%,逾期还款的,罚息利*在借款利*基础上加收30%,暂计至2024年3月12日,利息6640.9元、罚息9.45元,此后至贷款市场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本文书还有2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