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卢某某等(另案处理)于2014年1月和4月分别投资设立上海德宝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德宝轩艺术品展览服务中心(以下均统称德宝轩公司),经营范围均包括艺术品、珠宝首饰、陶*制品等的销售、展览展示服务和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等,两家企业系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运营模式,办公地点设在本市肇嘉浜路xxx号徐家汇国际大厦**楼。
被告人陆*受卢某某委派担任德宝轩的总经理,全面负责德宝轩的日常经营及员工培训的工作;被告人王*作为公司的业务督导负责初选客户藏品,并为客户藏品拟售价格的确定提供建议;被告人郭**、姜**、朱**、陈**、管**等担任公司各业务部门的总监,培训、管理各部业务员并负责招揽客户、与客户洽谈合同、合同期满后确保合同注销等工作职责;被告人左**、鲁*、王**、黄*、王*、杨*等作为公司的业务员,经培训后负责招揽客户、与客户洽谈合同、合同期满后确保合同注销等工作职责。
德宝轩公司自成立起,即由被告人陆*、王*、郭**、姜**、朱**、陈**、管**、左**、鲁*、王**、黄*、王*、杨*等通过发布广告、电话邀约等方式,诱骗持有文玩藏品的客户至公司,隐瞒德宝轩公司成立后并无文玩藏品交易成交的真相,虚构公司展览会高成交率的事实,谎称公司存在高端消费客...(本文书还有4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