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凯***********与被告长春建工************(以下简称:吉润公司)、长春建工**********(以下简称:汇达公司)、长春建工***************(以下简称:伟德公司)、吉林省韦*********(以下简称:基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凯***********的法定代表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润公司、汇达公司、伟德公司、基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吉林省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本金100,25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250元为基数,自2006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共...(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