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智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人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河北省三河市,故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复昌公司一并起诉债务人韩**和保证人韩*军、鑫智诚公司、智诚公司,应当根据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本文书还有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