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诉被告汪**、被告舒城县通*********(以下简称舒城公交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舒城公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人保财险六安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依法依责共同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医疗、误工、伤残等各项损失共计301724元(详见赔偿清单)。2、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1日下午,原告乘坐被告汪**驾驶的被告舒城公交公司所有的皖n286**号公交车,从舒城到晓天,当日15时许,该车到达晓天黄河岔路口公交站附近,原告起身准备下车时,被告汪**因避让车辆紧急刹车,致原告在该公交车内摔倒、腹部受伤。原告...(本文书还有41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