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资兴市东*********(以下简称东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2)湘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调查后,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何**接受了本院组织的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贸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东贸公司与夏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夏江**负担。事实和理由:夏江**在东贸公司装卸工作,从2022年1月开始,夏江**根据多劳多得计件从工贸公司获取工资,夏江**与东贸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东贸公司与夏江**之间不存在人身隶属性。夏江**不需遵守东贸公司的任何规章制度,亦不需向东贸公司请假,夏江**在东贸公司上班系按计件计算报酬;2.夏江**于一审向人民法院作虚假陈述...(本文书还有3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