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王**、林**、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江门分公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7日、2022年10月19日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人保江门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两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林**、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林**、林**向原告赔偿405726.13元,被告人保江门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原告第二次开庭前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王**、林**、林**向原告赔偿398252.76元,被告人保江门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事实。
一、2020年1月10日,王**驾驶林**所有的粤j8××**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江门市江海区××路××村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由林**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林**)发生碰撞,致林**、林**受伤及车辆损坏。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江海交通警察大队作...(本文书还有4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