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王**、赞皇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王**、王**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22)冀0129民撤****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王**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赞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冀0129民撤****号判决书,依法驳回二被上诉人的起诉或者发回重审。2、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王**、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申请撤销赞皇县人民法院(2022)冀0129民初****号(以下简称:827判决)判决书,被上诉人应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该判决书存在错误,在被上诉人未能举证的情形下,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被上诉人主张:2002年3月9日,被上诉人与王*新签订荒山荒坡转让协议书,并经发包方某某村委会许可,承包了位于嘉应寺村村东南,东至山顶村界分水岭,西至村民耕种地,南至瓦龙山,北至白山、黑山中间流水沟的土地。827判决书中确认王**与某某委会签订嫁接枣树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侵害了其承包经营权。对此主张,被上诉人至少需要证明以下两点:第一、被上诉人所承包的土地与王**、王*洞签订协议中的土地是否为同一土地?第二、如果是同一块土地,该土地的权属是否属于嘉应寺村?如属于嘉应寺村,方可撤销827号判决。一审判决在被上诉人皆未举证证明的情形下,作出撤销827号判决的认定,欠缺依据。二、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讲到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争执地权属,需要确认王*洞村与嘉应寺村两村行政边界。在未确定边界的情形下,一审径直撤销827号判决,没有依据。一审法院认为,王*洞村多次阻挠,不配合实地测量不属实,据上诉人所知,在组织测量过程中,王*洞村对测量机构的选定提出异议,办案法官李*海告知是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委托的机构,并在测量现场拨通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的电话,被告知,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并未委托机构配合法院进行现场测量。故未作测绘。一审法院认为王*洞村不配合实地测量,并由王*洞村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没有依据。三、一审法院以林权公...(本文书还有8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