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寿光某某****(以下简称东豪中心)与被告孟**、北京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豪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孟**、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豪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孟**、某甲公司支付东豪中心货款差价4304.24元及逾期利息(按照lpr的1.5倍计算从2024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东豪中心明确不再要求某甲公司承担相关责任,变更要求孟**按照成交日国际金价计算补偿差价。事实和理由:2024年10月16日,孟**通过某甲公司运营的抖音平台在东豪中心经营的“寿光东豪黄金”店铺下单购买了11...(本文书还有1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