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等41人与被告富裕县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刘*等41人的委托诉讼代表人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富裕县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刘*等41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富裕县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等41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富裕县某*********返还刘*等41人交纳的经营保证金86,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富裕县某*********支付刘*等41人违约金60,630元(以本金8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以本金8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4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向刘*等41人支付违约金;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富裕县某*********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刘*等41人均系富裕县某*********管理的海华购物中心的业主。2012年9月份,富裕县某*********以收取经营保证金为由向刘*等41人共计收取86,000元,其中每人收取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不等。因富...(本文书还有5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