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以下简称建行北京市分行)与被告张*、王**、北京旭天*******(以下简称旭天恒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北京市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何*,被告张*、王**,被告旭天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北京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王**清偿原告截至2022年5月26日的借款本金2272831.78元、利息155079.19元、罚息26868.3元,合计2454779.27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全部清偿本息之日止的相应罚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旭天恒公司对被告张*、王**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本文书还有2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