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陕西德鑫**********(以下简称德鑫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尚翰********(以下简称尚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德鑫**********不服铜川市耀州人民法院(2022)陕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鑫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裁判或将本案发还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110888工程款有悖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其一,庭审查明:2019年5月21日,经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上诉人出面与案外人铜川智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胜公司)签订《电梯销售及井道安装合同》,合同总价款1320887元,其中钢结构施工费为760887元的工程由被上诉人完成,设备款为560000元的电梯项目由上诉人负责完成。因囿于合同的相对性,2020年10月**日上诉人为给被上诉人索要施工费,给智胜公司开具了76088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3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