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73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煌************、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第一、二项,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请求判令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2021年5月2日,上诉人通过微信朋友圈看见沈阳市苏家屯区欢乐居房产信息站经营者发布的“富城二期**楼**号平南北通透精装修带家电”房源信息,于*上诉人找到沈阳市苏家屯区欢乐居房产信息站表示对该房屋有购买的意向,事后上诉人在沈阳市苏家屯区欢乐居房产信息居间服务下与原审被告于2021年5...(本文书还有20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