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廖**、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75000元及利息14666.67元(2021年7月28日以后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开办家具厂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告出借借款本金1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按年利率8%,被告获得借款后一直未还。2020年5月13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应向原告归还本金及利息13万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13万元的借条。202...(本文书还有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