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伊通公司辩称:双方费用结算的方式为按月滚动付款,即次月结上月的账。本案所涉的2箱货物为6月的业务,因原告德迅公司5月、6月的其他7个集装箱配送错误,产生索赔费用,该笔索赔费用已经从客户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付给被告伊通公司的费用中扣除,还因此给被告伊通公司造成其他业务取消的损失,故被告伊通公司在7月支付上月代理费的时候扣除了该费用。因此,本案所涉款项已经全部付清,原告德迅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德迅公司提交证据:1、4362-0136-006.021、4362-0136-006.022海运单及翻译件,2、账单及翻译件、增值税电子发票。被告伊通公司提交证据:1、4362-0316-005.011、4362-0316-...(本文书还有2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