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市星**********(以下简称星时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星时代公司支付张*各项费用135273.6元[包括: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644元(5516元/月×9个月);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128元(5516元/月×8个月);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032元(5516元/月×2个月);4.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2064元(5516元/月×4个月);5.住院期间护理费6285.6元(5283元/月÷30天/月×36天);6.住院期间伙食费1800元(50元/天×36天);7.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
一审法院判...(本文书还有2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