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何**诉被告何**、何**、邓*、廖**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何**、廖**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并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何**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何**、被告廖**及被告廖**、何**、邓*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第一次诉讼,邓*后撤销对邓**的委托。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何**、邓**被告何**、廖**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第二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夏圹的房屋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南府集建总字第*******号、字(89)第******号(地籍号为:********),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者同是:何某5]由原告何**一人继承,并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该土地的使用权归原告何**一人所有,该房地产的价值约为700000元;
2.判决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夏圹的房屋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房字第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本文书还有4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