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田*因不履行行政补偿安置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京04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田*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北京市石*******(以下简称石景山区政府)对其于2021年6月24日提出的《补偿安置申请书》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石景山区政府期限作出答复。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本案中,田*向石景山区政府提交《补偿安置申请书》,称因为涉案房屋在西北热电中心周*环境整治一期项目和高井规划一路道路工程项目...(本文书还有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