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男,1970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上诉人浙江新大*********(以下简称新大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大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错误。1.被上诉人一审未出庭,系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2.一审根据现场勘查和业主的口头陈述就认定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全面,依据不足且依职权取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新的物业公司***小区半年,现状无法反映出是上诉人管理期间发生的问题,业主应当对此进行举证。事实***小区已换了三家物业公司,上诉人只是中间一家,但一些未交费的业主总提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却不区分发生在哪家物业公司的管理期间。3.一审认为上诉人受让的物业费债权与本...(本文书还有3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