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鞠**诉被告吴**、被告中国石油***********、被告中意财产***********(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中国石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中意财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10月31日13时40分许,被告吴**驾驶辽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b×××××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松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松江路与静云街路口,将由南向北横过松江路的原告鞠**碾压,致原告受伤,当日14时32分,原告由120送入大连市中心医院急诊,入院诊断:下肢骨折,随即住院治疗,住院日期为2020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共计54天,出院诊断:失血性休克、车祸多发伤、下肢骨折,医师意见:随医嘱用药并随诊。本案中被告驾驶车辆均系被告中国石油***********所有,其中辽b×××××号在被告中意财产***********处投保交强险,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损失共计445,743.74元:残疾赔偿金41,880.00元/年×0.43元×5年=90,042.00元、护理费150.00元...(本文书还有5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