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灵川县佳*****(下称佳升砖厂)诉被告桂林万众********(下称万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升砖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11347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lpr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函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万众公司开发建设城南凉水井商业街项目需要页岩大砖,于2022年4月1日与原告佳升砖厂签订《页岩砖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页岩砖的规格240*190*90,单价0.85元每块,原告的负责人系胡小连,被告指定现场收料员为李*顺。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4月2日至7月15日为被告提供页岩砖,一共提供133500块,按照0.85元每块砖的单价,供货的总额为1134...(本文书还有1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