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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陈**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5)宁0104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5-03
  •  
  • 【案例概要】

    原告姚**与被告陈**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修车费共计24024.92元(医疗费6432.92元、护理费84403元÷365天×60天=13874元、营养费100元×30天=3000元、交通费500元、修车费2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21日15时54分许,被告陈**驾驶电动两轮车沿燕庆路长庆燕鸽湖基地某楼西侧南北走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区左转弯时,遇原告姚**驾驶电动两轮车沿长庆燕鸽湖基地某楼南侧东西走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姚**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认定原告姚**无责任,被告陈**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姚**被送医治疗。经诊断,原告为下...(本文书还有317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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