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柏*、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8,8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既是亲属又在同村居住。在2020年1月6日二被告因做生意需要从原告处借款24,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此借款在2020年11月6日还清;在2020年12月30日被告又因做生意需要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此借款期限自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30日,并约定到期还款24,800元。上述两笔借款原告均以现金形式在自己家中交付给被告...(本文书还有1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