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自愿认罪认罚且有自首行为,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蒋**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及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害人张某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保险单、安葬调解协议、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有陕美法司(2022)毒鉴字第75号法*毒物司*鉴定意见书、陕中正车鉴所(2022)车鉴字第****号机动车物证司*鉴定所司*鉴定意见书...(本文书还有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