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俞**因与被上诉人徐**、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徐**对俞**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徐**、张**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俞**与张**对于案涉房屋**楼的施工工程系劳务关系,不是承揽关系。张**未经审批建造,城管部门多次阻止施工,甚至拆除已建部分,造成工程窝工。在此情况下,若按建造面积结算工程款显然不利于承包人俞**。故在房屋**层施工前,俞**与张**商定按照“点工”方式结算房屋**层建造价款。根据最终结算,该计价方式的变化,真正获利的是张**,受损失的是俞**。考虑到节省工期、稳定人员等现实因素,徐**作为**层的施工人员继续在该工地施工,不能以此加重俞**在本案中的责任。建房所需主材、辅料等均由张**负责,并根据材料到位的进度来安排施工的进程。现场的具体施工亦由张**管理与安排。此外**层与**层建造时,工具的提供方式亦存在不同。根据结算单**层由俞**提供现场施工工具,张**不承担相关工具费用。**层房屋施工产生的工具费2000元经张**确认并承担。俞**与其他泥工同工同酬,在**层建造工程中未赚取商业差价。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有误。张**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徐**因提供劳务受到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二、即使认定俞**与张**系承揽关系,但经测量案涉房屋的高度,张**所建房屋并不符合《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中关于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本文书还有6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