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罗*与被告(反诉原告)大庆市博********(以下简称博仲元经贸公司)、被告(反诉第三人)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博仲元经贸公司、袁**共同给付补偿款及退还租房押金共计808900元。事实和理由:罗*与博仲元经贸公司、袁**于2017年12月15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由博仲元经贸公司、袁**将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栋**单元**层**号的商铺出租给罗*使用,期限为八年。合同签订后,罗*向袁**转账支付了租房押金及第一期房租共计217800元,并投资200余万元进行了装修。之后各期房租均转账支付给了合同指定的收款人。2018年11月,博仲元经贸公司、袁**以出租给罗*的商铺另有他用为由,多次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并愿意赔偿罗*损失,罗*在无奈之下,于11月5日与博仲元经贸公司、袁**达成书面协议,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由博仲元经贸公司、袁**给付罗*补偿款70万元并退还租房押金108900元。但博仲元经贸公司、袁**在与罗*解除合同后,却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补偿款及租房押金,并多次拖欠至今,罗*多次催收无果。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博仲元经贸公司辩称,1.罗*所述并非事实,罗*与博仲元经贸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未按约履行合同,延期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2.博仲元经贸公司未授权袁**与罗*签订任何协议,《协议书》对博仲元经贸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请求驳回罗*的全部诉讼请求。
袁**辩称,1.袁**不是案涉房屋的所有人、出租人或转租人,亦不是博仲元经贸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业务代表,与博仲元经贸公司也没有任何代理关系,仅是作为博仲元经贸公司的居间人促成《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故其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并非本案适格被告;2.博仲元经贸公司未同意或授权袁**与罗*签订《协议书》,袁**与...(本文书还有8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