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应审查110号仲裁裁决是否存在以上法*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第一,某公司主张其与冯*签订的《职位申请书》与正式劳动合同具有相同效力,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本文书还有1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