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张**、被告青岛迪滴*************(以下简称迪滴租赁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被告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迪滴租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向本院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8628.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护理费13468.54元、误工费18080元、伤残赔偿金11181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2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080元,合计183127.02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9日21时许,张**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雁山桥环岛时未按规定让行,与骑电动车的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姜*受伤。交警认定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鲁bd5××××号车辆登记车主为迪滴租赁公司,在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商...(本文书还有4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