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省装*****(以下简称广东装饰公司)与被告张**、湖北新奇**********(以下简称湖北新奇公司)、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齐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叶**,被告张**暨湖北新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垫付的中核酒店项目损失人民币4683470.32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附利息计算表,暂计至2022年2月28日,利息暂计为303871.54元。)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中核酒店项目造成的律师费、诉讼费损失人民币123199.5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上述合计5110541.36元。事实和理由:一、合同基本约定。广东装饰公司与张**、湖北新奇公司于2012年商定并签署《广东省装*****武汉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由张**、湖北新奇公司在武汉设立广东装饰公司的分公司,张**作为武汉分公司负责人。该经营合同约定,由张**、湖北新奇公司对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该合同9.3条约定,承包经营范围内,张**、湖北新奇公司享有和承担该分公司有关的所有债权和债务;11.6.4条约定,张**、湖北新奇公司承担因工程发生的所有纠纷和赔偿责任,不因协议的解除而终止而免责。13.5条约定,因张**、湖北新奇公司或武汉分公司承揽工程项目造成第三方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张**、湖北新奇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该第三方要求广东装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广东装饰公司有权向张**、湖北新奇公司追偿;13.6...(本文书还有7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