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石河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07,675元;2.判令本案保全保险费2,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3.判令本案邮寄费100元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715,175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707,675元为基数,按照***.45%/年加计50%的标准,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20日,原告与...(本文书还有1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