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与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返还10000元及利息。
事实和理由:被告称自己有购房资源,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0元作为购房好处费,后原告购房未成功,被告承诺向原告返还上述款项。该款经多次催讨被告均拒不归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李*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了解到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滨河嘉苑**室房屋在出售,于*原告问了自己认识的中介人员,询问是否能看房,中介人员回复可以现场看房。庭审中,原告陈述去现场看房时,被告在场,并且表示其是房主周*的全权代理人,向原告表示房子总价款880000元,这其中860000元是房款,20000元是给被告的款项。原告同意被告的出价。2019年10月16...(本文书还有8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