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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方兴***********、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粤0306民初*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11
  •  
  • 【案例概要】

    两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广东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方兴***********诉被告王**、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范**、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深圳市鑫格美达科技有限公司先后向原告(以下称“鑫格美达公司”)提交多份《采购订单》,约定由原告向鑫格美达公司供应ito膜,合同总价款共922000元,共涉及采购物料13800平方米合同中注明:1.交期保障:合作商就遵守本订购之交期按时交货,如有问题应及时(12小时内)与本合公司协商新的交期如有未经认可的延误,造成我司损失的,由供货方负责承揽责任;延期一天,按总金额的5%罚款;2.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总金额的5%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向鑫格美达公司送货12448.7平方米,送货单由鑫格美达公司的股东王*、法定代表人项**、业务联系人查九英、肖建军等人签了收货后因出现退货等原因,原告于2018年6月30日,...(本文书还有447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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