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广东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方兴***********诉被告王**、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范**、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深圳市鑫格美达科技有限公司先后向原告(以下称“鑫格美达公司”)提交多份《采购订单》,约定由原告向鑫格美达公司供应ito膜,合同总价款共922000元,共涉及采购物料13800平方米合同中注明:1.交期保障:合作商就遵守本订购之交期按时交货,如有问题应及时(12小时内)与本合公司协商新的交期如有未经认可的延误,造成我司损失的,由供货方负责承揽责任;延期一天,按总金额的5%罚款;2.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总金额的5%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向鑫格美达公司送货12448.7平方米,送货单由鑫格美达公司的股东王*、法定代表人项**、业务联系人查九英、肖建军等人签了收货后因出现退货等原因,原告于2018年6月30日,...(本文书还有4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