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告上海某盾**********的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款4626877.26元;2.两被告连带支付以4626877.2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2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六、被告某达文化旅游城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按照1.5倍的贷款率计算利息无法律依据,如我方应支付票据本金和利息,本案利息应按照活期利率标准从本案开庭之日起计算。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中,原告以涉案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为由,要求某达文化旅游城...(本文书还有1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