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高峰********(以下简称为:高峰公司)诉被告南丹县玉*********(以下简称为:玉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被告玉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3600337.9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以尚*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1年期lpr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3月21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2007-笼附-03-1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的原矿在笼箱盖矿区15工程队1#井、2#井现堆矿石场交货,以现有含锌品位作价,每吨原矿价格200元2007年9月25日,经双方结算,确认原告2007年3-9月共向被告供货1582吨,价值5704556.16元,同年10月2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同等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收到货款虽然原告交...(本文书还有4491字未显示)